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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专区] 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1-7部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小牛 2022-6-26 1297


一、制定背景

  “单一窗口”(Single Window)是指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平台提交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要求的平台。该概念最早在2005年联合国贸易便利与电子商务中心(UN/CEFACT)第33号建议中首次被提出。目前,“单一窗口”作为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途径,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关注的热点,包括荷兰、美国、新加坡、瑞典等在内的40 多个国家都已经相继建立了单一窗口平台并开展了相关服务。

  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该批复明确指出:借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单一窗口”平台的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着力在跨境电商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深圳是我国首个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外贸出口连续23年居全国第一。近年来,深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跨境电商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国内企业线上出口交易额超过3万亿元,其中50%以上从深圳出口,贸易量年均增速超过40%。同时,深圳拥有独立B2B、B2C等企业和大卖家超过5000家,各项统计数据均占据全国跨境电商的半壁江山。

  我国在“单一窗口”服务方面起步较晚,杭州上海等地开展了“单一窗口”试点服务并形成了初步的经验和做法,虽然国务院要求在全国借鉴杭州“单一窗口”平台建设的经验,但是相关工作并未标准化和规范化,短期内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难度较大。深圳是我国首个跨境电子商务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城市,也是质检领域首批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城市,在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化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具有丰富的跨境电商标准制定经验和成果积累。然而,深圳现有的跨境电商管理与监管仍存在着程序复杂、通关效率不高等问题,且“单一窗口”建设落后于杭州。

  因此,在此大背景下,深圳应当抓住当前的历史性机遇,借鉴杭州经验,做好深圳跨境电商综试区“单一窗口”顶层规划设计,使得深圳跨境电商管理和服务更加科学、规范、 可操作,并率先在全国具有可复制推广性,此时制定该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且迫切的。同时,尽快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单一窗口标准化进程,改善国际贸易环境,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制定依据

  政策依据:

  (一)《联合国贸易便利化33、34、35号建议书》;

  (二)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巴厘岛协定);

  (三)国家《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

  (四)国务院《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五)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内容依据:

  本标准编制格式依据GB/T 1.1-2009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的相关规定,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1部分:检验检疫总则》主要编制结构参考 GB/T 32168-2015 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技术内容引用包括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2部分:检验检疫备案》技术内容参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等多个文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3部分:检验检疫申报》技术内容考参了SZDB/Z 184-2016 等多个文件;主要编制结构参考 GB/T 32924-201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预警指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7部分:检验检疫风险预警》技术内容引用包括GB/T 23694-2013 风险管理 术语、GB/T 27921-2011 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SZDB/Z 182-2016 跨境电子商务通关 检验检疫基础术语等多个标准;参考文献包括GB/T 23453-2009 风险管理 原则与实施指南、GB/T 28803-2012 消费品安全风险管理导则、GB/T 32924-201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预警指南、《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号)。

  三、内容说明

  (一)关于各章节的主要内容说明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1部分:检验检疫总则》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的检验检疫服务的基本原则(第4章)、服务方式(第5章)、服务内容(第6章)、服务安全保障(第7章)、服务评价与改进(第8章)。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2部分:检验检疫备案》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的检验检疫备案服务的企业的备案要求(第4.1节)、备案流程(第4.2节)和备案管理(第4.3节)要求,商品的备案要求(第5.1节)、备案流程(第5.2节)和备案管理(第5.3节)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3部分:检验检疫申报》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的检验检疫申报服务的业务模式(第4章)和申报流程(第5章)。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4部分:检验检疫查询》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的检验检疫查询服务的查询主体(第4章)、查询内容(第5.1节)、查询权限(第5.2节)、查询方法(第6章)和查询规则(第7章)。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5部分:检验检疫物流跟踪》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的检验检疫物流跟踪服务的服务对象(第4章)、服务原则(第4章)、物流状态信息要求(第5章)、信息共享和查询(第6章)。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6部分:检验检疫统计分析》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商务试验区单一窗口的检验检疫统计分析服务的基本原则(第4章)、统计指标的描述及其内容(第5章)、统计分析结果的展示(第6章)和统计指标扩展方法(第7章)。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服务 第7部分:检验检疫风险预警》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商务试验区单一窗口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服务的实施流程(第4章)、风险信息收集(第5章)、确定风险等级(第6章)、风险预警发布(第7章)、风险预警响应与处置(第8章)和风险预警解除(第9章)的要求。

  (二)关于部分需要说明的条款

  1. 《第1部分:检验检疫总则》第6章 服务内容

  本章规定的服务内容包括:6.1 信息公开、6.2 注册/登记、6.3 检验检疫备案、6.4检验检疫申报、6.5 检验检疫物流跟踪、6.6 检验检疫统计分析、6.7 检验检疫统计分析 6.8 检验检疫风险预警、6.9 政企互动服务。其中6.3—6.8 分别对应了 《第2部分》—《第8部分》。

  2.《第2部分:检验检疫备案》第4.3.1节和第5.3.1节

  分别规定了企业备案管理的备案流程时长和商品备案管理的备案流程时长,其中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并将回执反馈给单一窗口,单一窗口应实时将回执发送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该条款充分将备案时长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提高了通关效率,促进通关便利化。

  3.《第3部分:检验检疫申报》第5.3节 出口模式

  5.3节出口模式 步骤e):商品出境后,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汇总集中通过单一窗口提交出口申报清单、电子订单、电子运单、支付凭证和其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申报信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本文件采取了“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申报手续,这种先出后报的模式充分加快了通关速度,提升了通关便利化。

  4.《第5部分:检验检疫物流跟踪》第6.1节 信息共享

  如表所示,该标准将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仓储企业、物流配送企业、物流运输企业等物流供应链所有环节的企业信息进行共享,实现了跨境商品的可追溯,为质量把关提供了重要信息。

  5.《第6部分:检验检疫统计分析》第5.2节 统计指标

  5.2节的统计指标内容包括了用户指标、业务指标、监管指标和服务指标4大方面共29个细化指标并在第7章规定了指标的扩展方法,充分满足了信息发布的完整性。

  6.《第7部分:检验检疫风险预警》第6章 确定风险等级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特点,应用对应的风险评估技术标准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风险等级,检验检机构常用的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参照附录A。无对应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的,宜使用 GB/T 27921—2011附录B.11描述的风险矩阵法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风险等级。

  使用风险矩阵法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如下所示:

  a) 评估风险可能发生的后果对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生态环境、防止欺诈等的影响,按影响的程度可分为:轻微的、中等的、较大的、重大的;

  b) 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可分为低(几乎不可能)、中等(有一定的可能)、较高(有很大的可能)、高(基本可能或已经发生);

  c) 依据评估结果对照表(见表1),确定风险等级。

  表1 风险等级对照表

  

  本章将风险等级划分为高、较高、中等、低4个风险等级,并与影响程度进行对应,同时在第8章中,描述了与之对应的风险预警响应与处置的方法和措施。实现了标准强可操作性。

  7.《第7部分:检验检疫风险预警》第8章 风险预警响应与处置

  根据已发布的风险预警,可采取的响应与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表2的内容。

  表2 风险预警响应与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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